在对检察院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最高法院于2026年8月28日就《刑法》第324条规定的参与或涉及犯罪亚文化团体的犯罪特征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并对与犯罪亚文化相关的犯罪进行了系统分析。
检察院报告此案。
“在解读打击有组织犯罪和犯罪亚文化的具体措施时,特别是结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先例,最高法院界定了犯罪亚文化群体或“黑帮世界”的主要特征,并指出,犯罪亚文化群体或立法者用作该概念同义词的“黑帮世界”本质上是相同的,从立法规制的角度来看,它们指的是同一现象。因此,在上述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承载犯罪亚文化的群体不应被视为个别团体或团伙,而应被视为整个“犯罪世界”,一个拥有非正式等级制度、权威和影响力的统一系统,该系统按照其既定的、公认的行为准则运作。
其特点是通过暴力、恐吓和胁迫“解决问题”。此外,“犯罪世界”的存在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在刑事诉讼中加以证明。
换言之,审理此案的机构没有义务在每个具体案件中证实“流氓世界”作为一个承载犯罪亚文化的体系的存在。
关于参与承载犯罪亚文化的团伙所追求目标的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指出,该行为表现为并非承载犯罪亚文化的团伙成员的人,以任何方式参与该团伙所追求的目标,并为其实现做出贡献。
换言之,上述人员不属于犯罪等级制度之内,既不加入也不参与承载犯罪亚文化的团伙(“流氓世界”),他们只是以辅助方式参与了该团伙目标的实现。
最高法院强调,虽然向监狱寄送包裹在法律上是允许的,而且其本身不能作为认定参与或牵涉犯罪亚文化团体的依据,但在评估上述情况时,考虑到包裹的寄送对象、寄送频率以及寄件人与收件人之间的关系(例如,收件人并非寄件人的近亲)等因素,寄送包裹的行为可能具有一定的意义。
最高法院记录显示,携带犯罪亚文化的人并非以私人身份,而是以犯罪亚文化道德的承载者身份来解决特定问题,其行为受制于该亚文化所追求的意识形态和目标,且其行为不涉及财产关系。
声明称:“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