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日报写道:
文部科学文化体育部提议对《语言法》进行修订。根据政府国家语言监察局局长1995年10月25日第164号命令,批准了亚美尼亚最高委员会的组成和章程,根据该章程,亚美尼亚最高委员会制定并定义了措辞、术语、现代亚美尼亚语规则原则的术语构造、音译、拼写和标点符号,讨论和解决有争议的语言问题,在双重应用之间做出选择,做出决定。 2007年,根据教育和科学部长的命令,亚美尼亚语言最高委员会更名为亚美尼亚语言术语委员会,并继续履行亚美尼亚语言最高委员会的职能。 2006年,根据亚美尼亚语言最高委员会的著作,出版了《1956-2006年术语和拼写目录》集,其中包括根据委员会决定规定的表格。它们具有在语言上规范亚美尼亚语的术语、拼写和标点符号的意义,现在以协商方式纳入语言委员会的语言澄清中。亚美尼亚最高委员会的决定不具有约束力。目录发布后,术语委员会未做出任何决定。近年来,语言委员会主要对个别语言案件进行澄清,旨在引导公众处理各类语言应用问题。 根据《语言》法第6条,语言委员会的权力包括管理亚美尼亚语言并确保其在公共生活各个领域充分使用的权力,为此,委员会制定了“程序”项目规范国家文件流通中翻译和借用的概念和专用名称”。对同一概念和特殊名称的不同使用,在不同文件以及国家和公共传播中翻译和借用,实际上会引起误读。该项目的开发是因为需要解决国家和公共交流中翻译和借用的概念以及特殊名称的各种使用所造成的混乱。 随着该项目的通过,计划在《语言》法中增加一项授权规范,这不仅将能够充分落实法律规定的权限,而且还将启动“语言”程序项目的通过规范在国家文件流通中使用翻译和借用的概念和专用名称”。由此,语言委员会将有机会行使《语言》法规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