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aparak》报纸写道:
早在苏联时期,公民经常求助于地区、刑事当局、“法律小偷”来解决他们的问题,因为这样他们比求助于执法部门更快地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这种现象一直被保留下来并一直延续到我们这个时代。即使在今天,人们有时也会求助于小偷,而不是求助于执法人员,因为,首先,对后者不信任,其次,即使他们采取一些行动,也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实现预期的正义。 10月,时隔数天,就曝出两起转向“盗贼”的案件。 “盗贼法”命令基尔丁·亚瑟接受4千500美元,并要求对方获得一些土地的权利。尽管4年前,国民议会通过了一项针对犯罪亚文化“盗贼”的法律,规定对以下行为判处7至10年有期徒刑,但通过小偷和小偷解决问题的做法仍然存在。接受并维持犯罪阶层的最高地位。上访小偷的服务也被认为是应受惩罚的,“依法小偷”上访的案件是增加还是减少了,为什么公民相信他们能解决问题?新法律是否起到了威慑作用?我们与 YSU 刑法系主任 Anna Margaryan 进行了交谈。 “其实,以前的和现在的刑法也有规定……我们需要考虑是否已经形成了一种做法。”此前已有多起案件提到了对“盗法贼”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但它们到底发挥多大作用,还需要进行犯罪学研究和客观审视。该规定是否有效,需要真正的科学研究。这些规定已经存在,它们的目的是,在刑事诉讼的框架内已经有这方面的案件,现在存在一些与这些规定的适用有关的问题。换言之,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向区政府提出申请,还涉及到“贼法”的身份。特别是,当你对一个人因同样的行为定罪一次,然后那个人在监狱里继续保持同样的地位,他们能追究他多少次责任?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些问题更多地处于理论层面,而不是民众的反应。”
安娜·玛格丽安(Anna Margaryan)表示,据观察,向执法机构提出上诉的程度似乎有所增加。 “很难说共同因素、报告机制、这些规定的存在或对执法机构的普遍态度是什么。司法实践的结果并不能让我们下定论,数量很少,不能通过几个程序就说有效与否。我们必须看看环境中的其他人,如果他们这样做的话,他们会问什么问题?” 提到最后一个案例,当一名公民向“法律小偷”寻求土地权时,马加良回应道: “土地的所有权不会由地区当局来解决,应该交给国家机构,法院可以发挥作用,最后,应该去地籍机构......过去,他们申请更多的是因为个人问题,或者当他们成为诈骗受害者时,他们不希望国家帮助他们,他们更多地向地区当局申请,以追回经济手段。现在少了,就是说以前听到这样的问题比较多的话,这几年已经减少了。它不仅因为法律规定的存在而减少,而且人们变得更加警惕。” “法贼”谋取私利? “我不认为他们会毫无兴趣地参与其中,以前认为他们是正义的替代品的想法,我认为近年来他们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