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裁决中,仲裁庭完全驳回了亚美尼亚提出的约3.31亿美元的索赔,并命令申请人赔偿亚美尼亚约280万美元的法律费用和费用,包括亚美尼亚在仲裁程序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申请人请求委员会撤销“国家与其他国家公民之间的投资”仲裁裁决基于《公约》第 52 条规定的三项理由,声称:(1) 仲裁庭明显超出其管辖范围,(2) 严重背离基本程序规则,以及 (3) 裁决没有说明其依据。
申请人的主要诉求是,仲裁庭不应将《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时效适用于根据特许权合同提出的索赔,并且由于适用这些合同,造成了这样的后果:亚美尼亚就申请人的主张毫无根据以及缺乏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提出了详细和令人信服的论据。取消委员会认为亚美尼亚的立场可以接受,并完全拒绝了申请人的要求。
因此,委员会要求申请人赔偿亚美尼亚共和国在取消程序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费用和费用,金额为 382,248 美元。根据同一决定,亚美尼亚有权没收这 280 万美元。在撤销程序的框架内,亚美尼亚共和国的利益由由合伙人爱德华代表的 Alliance Law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代表。 (Teddy) Baldwin、Frederic Sughjan 教授和国际法律事务代表办公室在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