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调查委员会经济犯罪和走私调查主要部门第五部门通过刑事诉讼初步调查揭露了SP公司不缴纳海关费用案件的多项情况由《RA 刑法》第 290 条第 3 部分第 2 款发起。
通过初步调查期间采取的证据和程序行动,获得了事实数据:一家以外国法人名义注册的非专业批发贸易公司从共和国进口货物。伊朗至亚美尼亚共和国,未计算这些费用,未向 RA 国家预算支付 103,261,200 AMD 海关费用,其中 40,761,000 AMD 为关税,62,500,200 AMD 为增值税。
根据已掌握的充分事实,根据《RA 刑法》第 290 条第 3 部分第 2 款,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根据法院的判决,选择拘留作为针对后者的预防措施。
初步调查期间,该公司将未缴纳费用103,410,000AMD归还国家预算。
在挽回损失的基础上,决定停止对上述人员提起的刑事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