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监局对国有股50%及以上公司股利报告中反映的财务数据准确性进行控制
根据RA法“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从公司活动产生的利润中获得股息,其数额由公司章程规定。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2001 年 12 月 5 日第 1194-N 号决定和 2006 年 6 月 22 日第 1238-N 号决定规定了在向亚美尼亚支付股息过程中管理国家份额的机构的工作。 RA 国有股份公司的国家预算,以及公司发生的一些费用的最高允许限额。
RA国家监管局对国有股50%及以上的公司进行股息报告准确性的监管。该服务特别挑选了那些在报告期内接受国家税务委员会复杂税务审计的已关闭股份公司进行控制。
共监测了20家被关闭的股份公司,其中14家记录显示,由于财务数据发生少报收入或多收金额变化,未计算额外股息,金额约为4.21亿AMD。前几年的活动,然后没有缴纳 RA 州预算。
由于该部门实施的控制,4家公司从RA国家预算中收回了约5900万AMD。此外,通过该部门的调解,根据1家公司的年度活动计算的股息损失。减少了约3亿AMD,另外2家公司总共启动了约100万德拉姆的股息损失核算流程,以及另外2家公司的服务计算了1.7亿德拉姆。毫无理由的德拉姆税收损失案件。
国家监察局发现国有股 50% 或以上的健康和能源领域关闭的股份制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RA国家监管局对这些公司违法行为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一些公司由于对监管该行业的法律行为不完全了解而犯下了明显的违法行为。 - 遵守既定程序,其中一些是针对可能的清算过程,有不出现的倾向,同时伴有隐瞒实际损害活动结果的心态。
考虑到上述情况,国家统计局建议一些国有股占50%以上的封闭式股份公司应遵循行业立法规范,在财务报告中仅反映真实数据,并在财务报告中反映真实数据。如有变更,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