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RA 调查委员会经济犯罪和走私调查主要部门根据《RA 刑法》第 285 条第 2 部分第 3 款进行刑事诉讼的框架内,收到的数据显示,该组织在该地区开展业务亚美尼亚共和国产生了增值税借方余额,然后为了从国家收回这些余额,他从与他实际相关的另一个组织收到了供应货物的税务发票,导致增值税借方金额约为 900,000,000 AMD,并采取了采取措施收回借方金额。
初步调查期间,责任人提交了更正的计算结果,上述借方金额直接用于支付因更正而产生的纳税义务。
被指控犯罪的人被视为无罪,直到根据 RA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院判决证明其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