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日报写道:
领土管理和基础设施部提议对政府 2012 年3 月 22 日第 N 437-N 号决定。目前,根据《地下资源法》第 49 条第 2 部分的规定,为采矿目的使用地下资源的权利申请所提交的矿山关闭计划必须包括因采矿而扰乱的土地的复垦,其中包括矿山存在期间的复垦计划(根据矿山的开采方法),第 59 条第 3 部分第 13 条规定,获得采矿权的人有义务根据项目和矿物开采合同,以恢复和改善因使用地下土壤(复垦)而受到干扰的土地,并使它们适合经济用途或使其达到安全状态。 本次变更旨在考虑逐步复垦矿山运营期间扰动的土地区域以及长期安装地下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区域,导致运营结束时不会保留全部复垦量。如果整个填海工程留到最后,会给地下使用者带来巨大的财务和技术负担,并且缺乏人力和技术资源来适当控制控制机构所执行的工程。 由于该决定的通过,分阶段实施扰动土地和地下资源利用废物设施的复垦将被定义为一项合同义务,与开展所有复垦工程相比,这将减轻地下资源使用者的负担在项目结束时,并使该部门的检查机构能够确保对正在进行的填海工程进行适当控制,及时发现现有差距并确保恢复地区的长期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