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义组织公司治理准则并自愿加入的法律草案已在 RA 国民议会上流通。
《武装新闻》报道称,经济部长格沃尔格·帕波扬在5月17日召开的亚美尼亚国民议会国家法律事务常设委员会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补充《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的法案。
“公司治理准则是经授权机构批准的法律行为,该机构制定政府在投资促进领域的政策,在本例中为经济部,其中包含旨在提高经济管理效率的原则和规则。帕波扬解释说:“公司治理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参与者的权利,提高活动的透明度并加强问责制。”他补充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经济公司遵守公司治理准则将是自愿的。
根据该法案,除非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加入公司治理准则的决定权属于经济公司参与者的股东大会。
该部长详细介绍说,自 2010 年以来,RA 政府采取了一项政策,鼓励商业法人实体应用公司治理原则,并支持推进朝着这个方向实施的项目。
“但实际上,当时政府并没有这样的权利。换句话说,政府有决定,但相应的立法权却没有界定。
第一条规定就是关于这一点,以便政府和授权机构有这样的机会,”帕波扬说。
据此,建议在民法典中界定公司规制的概念和采用其必要的授权规范,在法律没有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明确公司规制适用的自愿原则,以及法律适用的范围。实体。
“自愿原则意味着企业没有义务加入这个准则,尽管在世界领先国家、经济发达国家,当组织通过某些最低指标时,甚至有一个强制性原则。就我们而言,我们认为志愿服务应该是一开始的最低限度。该组织可以完全按照经济部接受的形式接受该行为,并且可以接受带有一定评论的行为。但是,自然,在这种情况下,潜在投资者看到它并不是以同样的形式采用,而是有一定的解释,因为公司治理守则是为了保护潜在投资者的权利,澄清公司治理规则,帕波扬表示,并补充说,公司治理的目标必须支持建立必要的信任和问责环境,以吸引长期投资、形成可持续增长和金融稳定。
通过在《民法典》中加入《公司治理准则》的法律规范,不仅为《公司治理准则》的适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且强调了该制度对组织实施和运用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
主讲人表示,上述模式还考虑了国际最佳实践,鼓励自愿采用公司治理准则,并提供机会为依法加入公司治理准则提供强制性理由。拟议的模型将允许立法者酌情考虑国际规范和经验,确定必须强制遵守该准则的领域。同时,这种做法赋予法人实体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度,可以在考虑自身问题和目标的情况下决定《准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