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委员会考虑到个人临时进口在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注册的私家车的公共利益,提醒说,这些车辆是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的法律规定进口到亚美尼亚的。
“具体来说,外国个人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个人可以将在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注册的自用车辆临时进口到联盟海关领土(这里指亚美尼亚共和国),但允许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目前,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车辆临时进口的其他条款。”
同时,委员会报告称,立法对进口个人使用车辆的人进行区分,不是基于他们是否拥有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身份或外国公民身份,而是基于他们是否是“联盟公民”或“外国人”。如果自然人在联盟关税领土内拥有永久居所,在本例中是在亚美尼亚,那么他就被视为“联盟人”。否则,即在欧亚经济联盟(包括亚美尼亚共和国)没有永久居住地的情况下,无论该个人是否具有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身份,均被视为“外国人”。
国家税收委员会报告称,“联盟实体”必须始终确保支付临时进口车辆所产生的关税和税款的义务。而对于“外国人”,则没有进口第一辆车的要求。 但对于后者来说,这种义务将会出现,不再将该车辆重新出口,而是暂时进口第二辆及后续每辆车辆。如果“外国人”为了永久居留而抵达亚美尼亚共和国,也将承担类似的义务。据悉,政府2023年根据 11 月 30 日第 N 2060-N 号决定,进口到亚美尼亚共和国的自用车辆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以现金担保。同时,既定支付义务的担保金额受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271条第6款的规定。
委员会的研究表明,有些情况下,外国公民进口的外国注册车辆被交给其他人(包括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拥有永久居住权的公民)使用,而进口车辆的外国人则同时离开该国,从而规避了付款保证要求。委员会敦促公民不要采取这种行为,因为从越过亚美尼亚共和国边境的那一刻起,这种车辆就处于海关管制之下,必须由亚美尼亚共和国的申报人(进口商)实际拥有和使用。也就是说,除非法律规定,否则不能转让给他人。国家税收委员会报告称,亚美尼亚共和国《海关监管法》第 308 条第 2 部分规定了责任:声明中写道:“个人未经海关当局书面许可转让海关监管的私人车辆,将被处以该车辆关境价值20%的罚款。”